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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投保,一站式服务,出单快

价格:面议 2025-09-01 19:56:01 3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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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爱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四)特殊附加险 1,舱面险 2,进出口关税险 3,易腐货物险 4,交货不到险 5,拒收险 6,黄曲霉毒素险 (五)特别附加险 1,战争险 2,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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